企业合同纠纷中的诉讼风险及建议
合同真实:合同行为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,当事人可以按照其真实意思订立和履行合同。但这也是有限制的,其中之一就是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范,不能违反公序良俗。双方当事人虽然达成了合意,但如果合同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,或者违反公序良俗,那么合同无效,就难以达成企业的订约目的,从而导致资源浪费或产生经济损失。合同存在:经济形势变化以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,少数企业会利用双方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。
二、起诉状上被告应该是谁?
有些企业或企业家对于公司与股东个人不做严格的区分,有些明明是于公司的交易合同却是与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签订的,有些是公司业务员签订的,如果忽略对合同相对人的预先确定,往往会引发合同纠纷债务责任主体的争议,而且也会导致后期合同纠纷证据链上出现瑕疵。
三、是否已尽到我方已按时按质履行合同的举证责任?
按时:合同的履行一般都订有方式和期限,对此约定应当尽量清楚明确。有些合同对于履行方式或期限约定不够严谨,导致纠纷产生。因此,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对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明确约定,防止实际履行时发生不必要的争执。按质:法院在买卖合同、承揽合同等纠纷处理中,企业之间经常发生质量问题的争议。司法实践中企业就质量问题提出的抗辩往往很难被最终采信。一方面,根据合同法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,质量异议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提出,很多企业不及时提出质量异议,在货款或报酬诉讼中再行提出很可能已经超过期限,其异议不能成立。另一方面,即使未超过异议期间,很多时候鉴定程序也无法启动,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检材不存在,或者无法确定。因此,双方确认并保存样品或者在发现质量问题时及时固定质量争议,对于今后质量纠纷的妥善解决有积极的意义。
